第一條 按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執行,集團公司黨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黨費交納標準。
第二條 黨費收繳程序和要求
(一)黨員應于每月10日前,將本人本月黨費主動交黨支部組織委員,并由組織委員在本人所持《黨費證》上簽收。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二)集團公司直屬黨總支、黨支部將黨費于每月15日前全額上繳公司黨群工作部(黨委辦公室),并填寫《交納黨費月報表》。
(三)集團公司黨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將黨費總額的50%繳財政廳機關黨委。
(四)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五)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
第三條 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二)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三)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四)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黨費管理
(一)公司黨委指派專人負責黨費管理,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二)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基層黨組織要于每年底向本單位全體黨員通報年度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每年底填報《黨費收支結存情況統計表》和《黨費使用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