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黨紀處分的程序
(一)調查。由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對違犯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核對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并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二)做出決定。召開黨員大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并由本人簽署意見。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
(三)報批。集團和各子公司基層黨組織先報公司紀委審批。報批材料包括:
1.呈報審批的請示;
2.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3.立案依據、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4.有關黨組織(總支)的審查意見;
5.本人檢查和對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
6.黨組織對本人所提意見的說明;
7.案件審理報告。
(四)審批
公司黨委會討論審議并作出決議。給予中層及以下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經公司黨委會批準后,下達處分決定。給予副總經理以上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經廳機關黨委審議并征求廳黨組意見后,報自治區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審批,批準后,由公司黨委下達處分決定。
審批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五)執行
黨委(總支、支部)收到廳機關紀委下達的處分決定后,應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并通知犯錯誤的黨員。
第二條 辦理黨員退黨、勸其退黨、自行脫黨的工作程序
(一)黨員退黨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經所在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辦公室)備案。
(二)勸其退黨
1.教育。對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黨支部應當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2.勸退。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
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廳機關紀委、機關黨委批準。
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將其除名,并報廳機關紀委、機關黨委批準。
(三)自行脫黨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自行脫黨。應通過支部大會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