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使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有關規定,特制定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一條 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遵循實事求是、與人為善的原則和團結—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總結經驗,溝通情況,揭露矛盾,糾正錯誤,從而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提高素質,促進工作。
第二條 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成員為公司黨委書記和全體成員。非黨委成員的高層管理領導干部列席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黨群工作部經理(黨委辦公室主任)及公司黨委認為需要參會的其他人員列席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第三條 要充分認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對于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公司貫徹執行的重要意義和重要作用。要通過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總結經驗,糾正錯誤,不斷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增強領導班子解決自身矛盾的能力,增強領導干部科學管理、民主管理、依法治企的能力,使領導班子形成民主、團結、務實的良好作風,成為帶領廣大職工為企業改革和發展而努力工作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內容是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按照自治區黨委、財政廳黨組和財政廳機關黨委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和思想實際,針對以下重點問題進行檢查和總結。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決議,與黨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保持一致的情況。
(二)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武裝頭腦,不斷改造主觀世界的情況。
(三)模范執行黨的紀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信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堅持搞好黨風廉政建設,遵守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保持艱苦奮斗革命本色的情況。
(五)堅持廉潔從業、實干興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改進作風,服務群眾的情況。
(六)堅持解放思想,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
(七)涉及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 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上級黨組織的要求,也可以適時召開。
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實行情況報告制度。每次要制定好民主生活會的實施方案,并及時向財政廳機關黨委報告,接受上級黨組織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黨委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確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和時間。
(二)根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制定實施方案,并在召開會議前7日報送到財政廳機關黨委。實施方案包括:會議的主題、時間、具體內容、參加人員、列席人員、邀請部門和人員、征求群眾意見的方式、會議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具體要求等。
(三)民主生活會實施方案報送上級黨組織同時,提前送到黨委各成員和公司黨群工作部(黨委辦公室),以便做好準備。
(四)黨委成員根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和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自己的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廣泛征求群眾意見,認真總結、檢查,并寫出書面發言材料。
(五)黨委應按照民主生活會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對公司黨委及其成員的意見,梳理、歸納后,在會前反饋給公司黨委和各成員并在會上通報。
(六)會議時間確定后,及時通知與會人員準時到會,并提前報告財政廳機關黨委屆時派人參加會議。
(七)召開民主生活會由公司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缺席時,由黨委副書記或臨時負責黨委工作的成員主持。會上,公司黨群工作部(黨委辦公室)向與會人員將收集到的群眾意見進行通報。公司黨委書記和各成員根據群眾的意見和個人準備的發言材料進行發言,并暢所欲言,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會上要認真聽取上級黨組織的批評和建議。
(八)民主生活會實行請銷假制度。凡應參加會議的人員都應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的人員要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記入會議記錄,會后應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及時轉告缺席人。
(九)民主生活會后要針對檢查出和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認真進行研究,統一思想認識,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定期檢查,抓好落實,切實加以解決。
(十)民主生活會后15日內,公司黨委要將民主生活會的情況書面上報財政廳機關黨委,并附公司黨委成員的發言材料。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內容、與會人員、征求群眾意見情況、會議形式、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公司黨委應將以上情況適時在一定場合向全體職工進行通報。
第八條 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在民主生活會上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執行情況,要接受上級黨組織和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以及廣大黨員干部職工的監督。
第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黨委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由公司黨群工作部(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