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第十輪巡視整改意見,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廢止《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務平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內財信業二〔2021〕6號)。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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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